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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障项目 | 保 额 | 说 明 |
身故保险金 | 如果身故时未年满 18 周岁,我们按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数额给付身故保险金,合同终止。 如果身故时已年满 18 周岁(含 18 周岁生日),我们按 15 倍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,合同终止。 | |
意外身故保险金 | 如果于年满 18 周岁后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 180 日内身故,我们按 30 倍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,合同终止;如果于年满 18周岁(含 18 周岁生日)后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 180 日后身故,我们不承担给付该次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,仅按合同 有关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,合同终止。 | |
满期保险金 | 于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,我们按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数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,合同终止。 | |
生存保险金 |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 75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前,在本合同每满 2 周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,我们按保险金额的 30%给付生存保险金,直至合同终止。 |
投保年龄
0周岁(出生且出院满30天)至17周岁(含)
保险期间
至75周岁
因下列第(1)至第(7)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,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;因下列第(2)至第(12)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,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:
(1)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(若曾复效,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)之日起2 年内自杀,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;
(2)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、故意伤害;
(3)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;
(4)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;
(5)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、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,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;
(6) 战争、军事冲突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;
(7) 核爆炸、核辐射或者核污染;
(8) 被保险人醉酒;
(9) 被保险人妊娠(含宫外孕)、流产、分娩(含剖宫产);
(10) 被保险人药物过敏、医疗事故,精神和行为障碍(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《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(ICD-10)》为准);
(11)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,私自使用药物,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;
比赛、特技表演、赛马、赛车。
因上述第(2)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,本合同终止,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。
因上述第(1)项以及第(3)项至第(7)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,本合同终止,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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